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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05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李正芳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銀行憲德分行間給付定期存單本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5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日期: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