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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30號原 告 郭昭文被 告 張元棋即張嘉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安南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固主張依兩造於94年1 月20日簽訂之借款契約書第9 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等語,惟依原告請求確認之兩造間土地使用權利讓渡契約書所載,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日期: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