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45號原 告 蕭恆如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敬琇律師被 告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樊勁宏人被 告 鄭智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出資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