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51號聲 請 人 曾彥宗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依原告聲請狀附具財產目錄所載,其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76,435 元,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