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70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孔明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4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