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71號原 告 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密斯特杰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22,797 元,應繳裁
判費29,0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51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