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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楊淑芳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佳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