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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11號原 告 陳明乾被 告 錦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錦章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略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為由,請求被告給付補償金等。然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日期:201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