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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繫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榮原告與被告華林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