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繫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榮原告與被告華林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