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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9號原 告 洪富吉被 告 顏秀彬

洪啟迪洪珮馨洪珮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330 建號(應有部分各合計6 分之1 )之買賣關係存在,被告應將該房地應有部分合計6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兩造就該房地買價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150,000 元已達成合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日期:201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