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陳國三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律師原 告 黃毓琦

黃朝宗黃鳳琴詹黃鳳雪趙秋芬趙阿輝趙阿貴被 告 翔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永欣人被 告 劉文欽

劉李美貴劉栢劉文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000 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