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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林民通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原告與被告林正郎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6-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