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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5號原 告 賴延水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被 告 郭威濬即郭挺生

郭三和上列當事人確認承租權轉讓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日期: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