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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2號原 告 李育蒼原告與被告劉彥泓等間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72,2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1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