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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7號原 告 楊武峰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被 告 劉瑞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請求確認面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返還本票,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訟價額為20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30 萬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50 萬元【計算式:20萬元+130 萬元=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日期: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