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占華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利中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