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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陳清恩被 告 楊尹祺法定代理人 駱伊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日期: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