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2號原 告 秦雨蓁被 告 李政良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97 元;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 、YV-1
087 號車輛移轉登記予被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元(即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函覆提供該二台車輛目前市場交易價額)。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6,9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