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83號原 告 羅支婷訴訟代理人 楊景文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等間給付拍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