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84號原 告 楊福順被 告 峻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嘉宏被 告 義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松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原告陳報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所載,原告之出資額分別為62萬元、60萬元,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訴訟標的價額為122 萬元。茲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與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部分,屬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應以價高者定之,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7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