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王宋喜蓮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原告與被告王慧紫、王慧芬間返還信託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4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8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