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5號原 告 洪素秋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被 告 伊仕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燦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即原告於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記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7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