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邵國庭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被 告 周尹茹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稅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0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巷○ 弄○○○○ 號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5 年度救字第7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