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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4號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代 理 人 蔡政憲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巧婷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48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償還被害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