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5號原 告 陳筱薇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張瑞芬律師被 告 蜜鉢蘭若寺法定代理人 許正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更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權利範圍全部)所為之更名登記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3,450 元(計算式:5,951 ㎡×950 元/ ㎡=5,653,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