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1號聲 請 人 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鐵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4仲雄聲義字第7 號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
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6,731,
244 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276,731,244 元,應徵程序費用為5,000 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