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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0號原 告 吳佩樺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原告與被告顏鐘宸(原名顏谷霖)間給付合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83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款等
裁判日期:2016-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