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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18號原 告 林明志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被 告 蔡劍諺

侯美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當事人間確認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6年1月10日下午3時現場履勘,通知兩造及地政派員到場複丈,複丈費用由原告預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裁判案由:確認處分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6-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