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號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俊民、戴建華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8,5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