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06號原 告 蔡玉英訴訟代理人 蔡嘉全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被 告 吳雅蕙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被 告 達樂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家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郭任昇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