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7號原 告 許仁輝被 告 吳明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12月7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張嘉芳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裁判案由:給付佣金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