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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4號原 告 程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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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祺睿被 告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及同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裁判案由:返還補習費等
裁判日期: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