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送達代收人 陳立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維宣等30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時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僅記載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744號判決不服,故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惟未表明上訴聲明,顯不合上訴之必要程式,亦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及裁判費用,爰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