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7號反 訴原告即本訴被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劉亭蘭等27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7,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