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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8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9號上 訴 人 羅支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拍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裁判案由:給付拍賣價金
裁判日期:20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