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6號上 訴 人 崴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藝䋚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