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崴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藝䋚訴訟代理人 吳自明上列上訴人與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出資額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3987元,應繳裁判費為4140元,迄今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