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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65號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建治、張良維、張清和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之債權額核定為854,7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交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裁判日期:201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