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91號原 告 張文達特別代理人 張明華訴訟代理人 黃呈祿律師被 告 茂珠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愛珠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法定代理人 歐美鳳訴訟代理人 林宛儀法定代理人 郭子榛(原名郭美菁)法定代理人即洪寶正之繼承人 洪秋香
洪秋菊洪進春洪秋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