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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3號原 告 陳昭志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被 告 1蔡隆慶

2錢李雲卿3蔡正國4蔡正村5蔡宏慶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惠瑛被 告 6蔡文賢

7蔡佳峰8劉翠蓉

9蔡靜萱

10蔡瀚德即蔡正坤之承受訴訟人

11蔡明秀即蔡正坤之承受訴訟人

12趙韻婷即張韻敏之承當訴訟人

13蔡敏麒即蔡正蒼之承受訴訟人

14蔡敏雄即蔡正蒼之承受訴訟人(蔡智之繼承人)

15董素麗16蔡志偉17蔡育澤18蔡正仁

19翁仲麟即蔡麗卿之承受訴訟人

20翁聖之即蔡麗卿之承受訴訟人

21翁聖勛即蔡麗卿之承受訴訟人

22蔡麗惠23蔡麗雅24蔡茂吉25吳金英即李蔡阿蘭及李志誠之承受訴訟人

26李玠德即李蔡阿蘭及李志誠之承受訴訟人

27李俊佑即李蔡阿蘭及李志誠之承受訴訟人

28李宛玲即李蔡阿蘭及李志誠之承受訴訟人

29李文雄即李蔡阿蘭之承受訴訟人

30李櫻綢即李蔡阿蘭之承受訴訟人

31林蔡桃32林蔡月娥33蔡旭昇34蔡錦淑

35蔡素珍36蔡素香37蔡進華

38曾素玲即曾蔡和美之承受訴訟人

39曾榮祿即曾蔡和美之承受訴訟人

40黃中央即曾蔡和美及曾素綿之承受訴訟人

41黃顥文即曾蔡和美及曾素綿之承受訴訟人

42黃婷即曾蔡和美及曾素綿之承受訴訟人

43黃傑即曾蔡和美及曾素綿之承受訴訟人

44曾哲毅即曾蔡和美及曾榮昌之承受訴訟人

45曾士倫即曾蔡和美及曾榮昌之承受訴訟人

46蔡阿月47梁弘一48梁文斌49梁舒娟

50梁曉寧51梁家怡52吳蔡月嬌

53高蔡敏

54蔡月枝

55蔡簡碧鶴56蔡偉傑57蔡百靜58蔡百琳

59蔡百玫

60蔡元諝(原名蔡智宇)即蔡順盛之承受訴訟人

61蔡人全(原名蔡尚佑)即蔡順盛之承受訴訟人

62蔡順豐63張簡蔡秀英住○○市○○區○○街00○0號64黃簡金鳳65簡粉

66鄭簡玉氣67簡余秦68簡玉雪

00簡陳麗雲即簡居春之承受訴訟人

70簡慧斐即簡居春之承受訴訟人

71簡輝鵬即簡居春之承受訴訟人

72簡輝欽即簡居春之承受訴訟人

73簡輝智即簡居春之承受訴訟人

74蔡俊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冠廷被 告 75蔡明美

76蔡金蓮77蔡奇邦

78蔡超景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被 告 79李海泉

80李新陽

81李依純82李凱婷

83李幸(原名楊李幸)

84李桂甜85汪李貴珠86苗李貴金87李貴枝

88楊雪貞律師即被繼承人李展佳之遺產管理人即李

展佳之承受訴人89蔡㨗鑫00蔡秉汶

91蔡嘉嘉即蔡婕安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被 告 92蔡李敏即即蔡正言之承受訴訟人

93許明宗即蔡艷麗之承受訴訟人

94許文豪蔡艷麗之承受訴訟人

95許哲維蔡艷麗之承受訴訟人

96蔡艷雪97蔡文雄98許麗慧99羅秀枝即許天旺之承受訴訟人

100許富貴101趙碧真102許雅婷103許書榮104許柏信105許湘琪

106陳松池

107陳松芳108陳松安

109簡國清110簡麗玲

111簡宏奇

000簡宏明

113李許叁花114黃獅

115黃一雄116黃得勝

117黃瓊仙

118黃瓊鎔119洪芳川即洪世郎之承受訴訟人

120洪宣名即洪世郎之承受訴訟人

121洪昌宏即洪世郎之承受訴訟人

122洪武福即洪世郎之承受訴訟人

123洪燕玲即洪世郎之承受訴訟人

124洪燕萍即洪世郎之承受訴訟人

125翁煒棠即洪美月及洪世郎之承受訴訟人

126翁淑婷即洪美月及洪世郎之承受訴訟人

000翁婉綺即洪美月及洪世郎之承受訴訟人

128洪美珠即洪世郎之承受訴訟人

129王素琴130陳麒文即蔡吳來喜之承受訴訟人

131陳美惠即蔡吳來喜之承受訴訟人

132劉芸安即蔡吳來喜之承受訴訟人

133劉雨萱即蔡吳來喜之承受訴訟人

134劉憲瑜即蔡吳來喜之承受訴訟人

135林宣遠136劉淑娟即林榮瑞之之承受訴訟人

137林宇弘即林榮瑞之之承受訴訟人

138林業勝即林榮瑞之之承受訴訟人

139林怡如即林榮瑞之之承受訴訟人

140林貴馨141林幸岑即吳誌鵬之之承受訴訟人

142吳安瀾即吳誌鵬之之承受訴訟人

143吳安保即吳誌鵬之之承受訴訟人

144吳安基即吳誌鵬之之承受訴訟人

145吳安佳即吳誌鵬之之承受訴訟人

146吳安業即吳誌鵬之之承受訴訟人

147吳誌煌000吳秋花(原名黃吳秋花)

149張吳秋娥150吳秋珍151蔡菊(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宗成被 告 152蔡雪貞

153蔡雅惠154白秀美

155白文雄156林羽晨即白秀雲之之承受訴訟人

157林妍均即白秀雲之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 二人 共 同法定代理人 158林甲寅即白秀雲之之承受訴訟人(蔡榮之繼承人)被 告 159蔡春松

160蔡春恭161蔡春賞即蔡通之承受訴訟人

162蔡春富即蔡通之承受訴訟人

163蔡春鄰即蔡通之承受訴訟人

164蔡秋敏即蔡通之承受訴訟人

165蔡城

166蔡存波167蔡存呈168蔡存弘169蔡有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泓修被 告 170蔡建銘

171蔡建章172蔡王秀美即蔡正次之承受訴訟人

173蔡桂瑛即蔡正次之承受訴訟人

174蔡建成即蔡正次之承受訴訟人(蔡肚之繼承人)

175蔡美貴000蔡金萍177蔡龍山178蔡文誠

000陳峻裕

180陳三富181蔡永源即蔡菊(

之承受訴訟人

182蔡順發即蔡菊(

承受訴訟人

183李蔡即蔡菊(

承受訴訟人

184蔡敏即蔡菊(

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 0號185曾啟信即蔡菊(

承受訴訟人

186曾馨慧即蔡菊(

承受訴訟人

187曾郁豑即蔡菊(

承受訴訟人

000姜昱輝即姜蔡淑及蔡菊(

&ZZZZ;000)之承受訴訟人

189姜惠纁姜蔡淑及蔡菊(

&ZZZZ;0)之承受訴訟人

190張貴香即張森蓮之承受訴訟人(蔡取及蔡樹之繼承人)

191蔡文抄192蔡黃金鳳即蔡文良之承受訴訟人

193蔡家菡即蔡文良之承受訴訟人

194蔡衍農即蔡文良之承受訴訟人

195蔡農葳即蔡文良之承受訴訟人

196蔡文正197蔡文彬198蔡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健揮被 告 199黃雍清即黃崧蕰之承受訴訟人

200黃翊凱即黃崧蕰之承受訴訟人

201楊祝英即黃崧蕰之承受訴訟人

202黃峪祥即黃崧蕰之承受訴訟人

203周建中即周簡仙止之承受訴訟人

204周育稜即周簡仙止之承受訴訟人

205郭鼎裕即郭簡罔忍之承受訴訟人

206郭展良即郭簡罔忍之承受訴訟人

207郭明鑫即郭簡罔忍之承受訴訟人

208簡玉鳳上 一 人 209簡水茂訴訟代理人 鄭育靜被 告 210簡水心

211簡水村

212陳簡秀藝即簡梁明綢承受訴訟人

213簡仁泰承即簡梁明綢承受訴訟人

214何簡秀敏即簡梁明綢承受訴訟人

215簡依樺即簡梁明綢承受訴訟人

216簡仁條即簡梁明綢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田秀桃被 告 217李大乾

218李大淮219李豊富220李豊勇221薛李麗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薛瑞和被 告 222黃陳玉寡即黃簡玉理及黃進清之承受訴訟人

223黃雍程即黃簡玉理及黃進清之承受訴訟人

224黃裕銘即黃簡玉理及黃進清之承受訴訟人

225黃雍為即黃簡玉理及黃進清之承受訴訟人

226黃進守即黃簡玉理之承受訴訟人

227黃秀月即黃簡玉理之承受訴訟人

000蔡黃秀邊即黃簡玉理之承受訴訟人

229簡水生即簡忠溪及簡伍錦春之承受訴訟人

230簡水來即簡忠溪及簡伍錦春之承受訴訟人

231林簡香粉即簡忠溪及簡伍錦春之承受訴訟人

232簡維亨即簡忠溪及簡伍錦春及簡粉女之承受訴

訟人

233簡健倫即簡忠溪及簡伍錦春及簡粉女之承受訴

訟人

234簡渝珊即簡忠溪及簡伍錦春及簡粉女之承受訴

訟人

235簡麗珠即簡忠溪及簡伍錦春之承受訴訟人

236黃德茂237黃錦雀238黃錦菊239黃錦英

240黃錦春241楊源進即楊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242楊美玉即楊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243黃楊秀鳳即楊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244楊秀卿即楊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245楊秀錦即楊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246楊秀芬即楊文和之承受訴訟人

247吳李幸248吳慶霖249吳慶瑞250吳麗蘭251吳麗秀252吳福仁253吳福水254吳水福255吳永枝

256方素琴257方滿智258方秀眞259蘇志成律師即被繼承人吳福生之遺產管理人260陳冠妏即被繼承人陳景明之遺產管理人)(蔡全之繼承人)

261蔡謝秀262蔡慧盈000蔡函蓁264蔡琬琦

265蔡均苑

266蔡依靜000蔡奕霆

268蔡三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政達被 告 269蔡和冬

270蔡冬献

271蔡宜汎即蔡祈益之承受訴訟人

000蔡承恩即蔡祈益之承受訴訟人

273蔡家惠即蔡祈益之承受訴訟人

274林翔翊即蔡祈益及蔡家鳳之承受訴訟人

275林子軒即蔡祈益及蔡家鳳之承受訴訟人

276林冠佑即蔡祈益及蔡家鳳之承受訴訟人

277蔡月英即蔡碧家之承受訴訟人

278蔡景世即蔡碧家之承受訴訟人

279蔡武福即蔡碧家之承受訴訟人

280蔡武松即蔡碧家之承受訴訟人

281張簡蔡月鳳住○○市○○區○○街000號282蔡水順283李蔡朝春284黃蔡秀鳳285蔡玉笑286蔡敏香287蔡明聰288蔡明相

289黃福田即鄭清一之承受訴訟人

290鄭麗琴即鄭清一之承受訴訟人

291鄭麗玉即鄭清一之承受訴訟人

292鄭麗月即鄭清一之承受訴訟人

293鄭惠玲即鄭清一之承受訴訟人

294鄭育榛即鄭清一之承受訴訟人

295方仙鳳

296王秀蓮297王美華298王美貴299王國泰300游方仙陣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游琇如被 告 307廖方仙合

302方仙徒303方仙喜304方仙錄305劉慕貞即劉方生蟾之承受訴訟人

306劉務本即劉方生蟾之承受訴訟人

307吳蔡備308梁洪莉琳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09洪慧娟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10洪進旺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11洪進利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12簡福賜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13簡福助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14簡福興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15簡福慶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16王秋鐘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17王秋微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18莊弼華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19莊千慧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20莊能安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21莊雅智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22莊慧玲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000王富美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24王瑞慧(原名王秋煌)即王蔡炒之承受訴訟人

325蔡林春妹326蔡麗珍327蔡耀州兼 上 三人 共 同訴訟代理人 328蔡盛伏被 告 329蔡久雄即蔡鳳珠之承受訴訟人

330黃涔溎331蔡清芳即蔡鳳珠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謝秀琴被 告 332蔡美蓮即蔡鳳珠之承受訴訟人

333蔡江秋雲

334蔡聖吉335蔡政霖336蔡玉娟337蔡雅萍338蔡雅琍339蔡明芳340蔡洪秋寶即蔡彰武之承受訴訟人

341蔡明勛即蔡彰武之承受訴訟人

342黃蔡靜江343梁從義即梁蔡金馨之承受訴訟人

344梁富欽即梁蔡金馨之承受訴訟人

345梁櫻繻即梁蔡金馨之承受訴訟人

346梁原誌即梁蔡金馨之承受訴訟人

347梁禕庭即梁蔡金馨之承受訴訟人

348梁禔恩即梁蔡金馨之承受訴訟人

349蔡靜麗

000蔡靜純(蔡語之繼承人)

351蔡寶原352蔡育

353蔡政謙354蔡美緣

355蔡繼賢即蔡勝利及黃蔡明闖之承受訴訟人

356蔡繼溫即蔡勝利及黃蔡明闖之承受訴訟人

357蔡繼德即蔡勝利及黃蔡明闖之承受訴訟人

358傅瓊芬即蔡勝利及黃蔡明闖之承受訴訟人

359傅金珠即蔡勝利及黃蔡明闖之承受訴訟人

360傅寶慧即蔡勝利及黃蔡明闖之承受訴訟人

361傅寶玉即蔡勝利及黃蔡明闖之承受訴訟人

362蔡明春363陳春英即黃明富之承受訴訟人

364黃建彰即黃明富之承受訴訟人

365黃建華即黃明富之承受訴訟人

366黃義欽

367謝黃金滿368黃金玉369莊律涵即黃金美之承受訴訟人

370陳信瑋371陳宗仁372黃蔡玉枝(蔡登遜之繼承人)被 告 37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蔡天來之遺產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何心瑜(其他)被 告 374謝馥禧即錢李雲卿之承受訴訟人

375張韻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本件准由聲請人趙韻婷代被告張韻敏承當訴訟。

關於原告聲明謝馥禧就被告錢李雲卿承受訴訟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而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另本次言詞辯論期日主要處理下述程序瑕疵之問題,如被告對於先前所主張的分割方案或意見均相同者,可以選擇無庸到庭,本院會參考先前所陳述之意見為審理判斷。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後(本件於105年1月22日繫屬),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登記為原告與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蔡智、蔡榮、蔡肚、蔡添、蔡取、蔡樹、蔡全、蔡語、蔡登遜等人(以上起訴前均已歿),及被告蔡隆慶、錢李雲卿、蔡正國、蔡正村、蔡正坤、蔡正蒼、蔡宏慶、蔡文賢、蔡佳峰、蔡振憲、張韻敏、劉翠蓉、蔡靜萱人共有,原登記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嗣張韻敏於106年5月5日於以信託為原因將其權利範圍36分之1移轉登記予趙福源所有後,趙福源再於107年1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將該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趙韻婷所有,並經趙韻婷聲請承當訴訟,有趙韻婷提出之民事聲明承當訴訟狀、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訴字卷六第129至133頁)。卷查並無經兩造全部同意之事證,是趙韻婷聲請承當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再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本法第45條、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謝馥禧於106年2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向共有人錢李雲卿購買其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428(移轉登記後錢李雲卿尚有權利範圍之應有部分為0000000分之139572),並於106年3月7日辦畢登記,而就謝馥禧已取得之權利範圍內聲明承受訴訟等語(見訴字卷三第72、76至82頁)。惟查,核原告聲明之意旨,僅係不動產所有權之原有權利範圍部分登記移轉之問題,尚無涉及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能力之問題,核與本法上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要件不合,是原告所為之聲明,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至關於原告前聲明趙福源就張韻敏承受訴訟部分,亦於法未合,然原告就趙福源之訴訟部分已聲請撤回(訴字卷十第341頁),本院自無庸在予駁回,併此指明。

四、末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本法第254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故在訴訟繫屬中,訴訟當事人雖讓與其實體法上之權利,惟為求訴訟程序之安定,以避免增加法院之負擔,並使讓與之對造能保有原訴訟遂行之成果,本於當事人恆定主義之原則,該讓與人仍為適格之當事人,自可繼續以其本人之名義實施訴訟行為,此乃屬於法定訴訟擔當之一種。至受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固得依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或在僅他造不同意其承當訴訟之情形下,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其承當訴訟,惟均須以其所受讓權利之當事人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全部移轉於第三人,始有其適用。倘讓與之當事人所移轉者僅為權利之一部,該當事人既仍具實施訴訟行為之資格而未脫離訴訟程序,則該受移轉權利一部之第三人應祇成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而已,充其量僅屬是否可向法院聲請訴訟參加之問題(本法第58條、第59條參照),自不得據以聲請承當訴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367號裁判意旨參照)。關於本件起訴後錢李雲卿業將其系爭土地之部分權利即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39572)移轉登記予謝馥禧所有部分,依前揭意旨所示,錢李雲卿既非將系爭土地原有之權利14/420全部移轉登記予他人,則其仍具實施訴訟行為之資格,謝馥禧亦不得以此聲請承當訴訟,附此敘明。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饒志民附表一:起訴時系爭土地原登記共有狀態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蔡智 1/6 2 蔡榮 1/6 3 蔡肚 1/21 4 蔡添 1/21 5 蔡取 1/21 6 蔡樹 1/21 7 蔡金 1/21 8 蔡語 1/21 9 蔡登遜 1/21 10 蔡隆慶 1/36 11 錢李雲卿 14/420 12 蔡正國 1/48 13 蔡正村 1/48 14 蔡正坤 1/48 15 蔡正蒼 1/48 16 蔡宏慶 14/420 17 蔡文賢 14/420 18 蔡佳峰 1/72 19 蔡振憲 1/72 20 張韻敏 1/36 21 劉翠蓉 公同共有14/420 22 蔡靜萱 23 陳昭志 14/42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本裁定第二項承當訴訟部分,兩造均得提起抗告;本裁定第三項承受訴訟部分,僅原告與謝馥禧得提起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其餘事項兩造均不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