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54號原 告 曾小玉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律師
潘怡珍律師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被 告 簡道即簡木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原告起訴時載明對造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現更正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