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55號原 告 李育蒼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被 告 劉彥泓 王瓊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裁判案由:給付酬金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