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正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麗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49,970 元之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是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9,9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