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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1號原 告 曾鈺婷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被 告 歐耀文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律師被 告 陳俊愷被 告 陳銀致被 告 陳曾美香原告與被告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裁定移送審理(105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嗣原告於105 年7 月11日再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6,319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3,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