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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0號上 訴 人 人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祝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股權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原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以,本件上訴利益即為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裁判案由:股權變更登記
裁判日期:201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