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0號原 告 宏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忠賢訴訟代理人 秦申周被 告 人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祝英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黃淑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附件:
本院欲調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239號卷宗,除此卷宗內之證據資料外,其餘就爭點之證據調查或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