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86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被 告 張燕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配合移轉民營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7點:「曾依本要點規定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回原事業機構或原主管機關。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本院認被告已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數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