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9號上 訴 人 陳美嬌
黃木樹吳聰輝江安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商務旅館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其對於現代商務旅館部分不利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其請求回復所有權部分部分即新臺幣(下同)142,536元【計算式:12.46㎡×148,976元/㎡×59,894/780,000=142,53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於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