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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0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9號上 訴 人 顏清榮

顏清正薛榮德被上訴人 曾慶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選任清算人身分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案共提起3 件非財產權訴訟,每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均為新台幣3,000 元,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均為新台幣4,500 元,合計3 件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3,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且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裁判日期:201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