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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04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049號原 告 虹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玉龍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被 告 王志成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簽訂鎳鹽加工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由被告交付41噸原物料鋰鈷鎳電池粉予伊加工製成成品碳酸鈷鎳,加工費用為每噸新臺幣(下同)25,000元,因被告所交付之原物料價值甚高,故伊於104 年11月2 日給付押金150 萬元(下稱系爭押金)予被告用以擔保原物料,兩造約定待伊加工完成後,被告即應返還系爭押金。嗣伊完成加工並交付成品,惟被告迄今尚未返還系爭押金150 萬元。為此爰依系爭合約書第8 條之約定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押金除擔保原物料外,亦保證原告加工之成品係符合約定規格、品質,因原告加工之成品未達系爭合約書第2 條所約定之規格即「H2O :30%以下,A1:0.1 %以下,Li:0.1 %以下,Fe:0.01%以下,Cu:0.01%以下」,且延誤交貨期限,自屬未完成代工,原告不得向伊請求返還系爭押金。又原物料係由訴外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維公司)交給伊代工,伊再轉由原告代工,因原告違背誠信,私下與佑維公司簽約,致佑維公司解除與伊間之合作關係,原告有背信、詐欺行為,伊因此受有損失150 萬元,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伊以此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前於104 年10月30日簽訂系爭合約書,由被告供貨予原告代工。

㈡系爭合約書第7 、8 條約定:「七、付款方式:押金150 萬

元,於11月2 日匯入供貨公司帳戶」、「八、備註:代工完成後,押金退還,付清代工費用,代工公司需出示收款證明,運輸費用由供貨公司負責」。

㈢原告於104 年11月2 日匯入系爭押金150 萬元至被告帳戶,被告尚未返還系爭押金150 萬元。

四、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協商爭點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押金

150 萬元,有無理由?茲敘述如下:㈠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解釋當事人立約之真意,除雙方中途有變更立約內容之同意,應從其變更以為解釋外,均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49年台上字第303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433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伊給付系爭押金之用途係為擔保原物料,並

非用以保證履約品質,且伊加工後之成品均已全數交付完畢,被告並無任何損失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綜觀系爭合約書約定之內容(見本院卷第6 頁),僅於系爭合約書第7 條約定:「付款方式:押金150 萬元,於11月2 日匯入供貨公司帳戶」,及於第8 條約定:「代工完成後,押金退還,付清代工費用,代工公司需出示收款證明,運輸費用由供貨公司負責」等語,釋其文義,兩造僅約定系爭押金之金額、給付方式及返還期限,並未約定原告不依約履行時,被告得以沒收系爭押金充作違約金;又系爭合約書第8 條係約定以「代工完成」為返還系爭押金之期限,而「代工完成」之期限是否已屆至,由觀諸被告與訴外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孫玉龍間之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99至134 頁)可知,被告於104 年11月16日、同年月23日、12月10日即曾通知孫玉龍關於交付之加工成品有水份超標情形(即H2O 檢測值超過30%),嗣孫玉龍於附表編號1 所示104 年12月18日通知被告應於出貨完成後,返還系爭押金,被告亦回覆「OK」,後兩造雖於附表編號2 、4所示104 年12月24日、105 年1 月8 日曾就系爭押金是否轉為他筆原物料之押金有所討論,然孫玉龍於附表編號5 、6所示105 年1 月25日、105 年1 月31日至同年2 月17日間某日,仍再為通知被告應返還系爭押金(即保證金),被告則回覆「好的,150 萬上貨櫃當天先匯款OK!佣金依約先匯」等語,顯見被告斯時已知悉原告加工後成品有水份超標之情形,仍表示同意返還系爭押金,且未表明應扣除原告應負擔保責任之賠償金額,堪認兩造約定「代工完成」之期限,應係指被告將所收受之原物料加工出貨即屬完成,系爭押金難謂兼具有保證履約品質之目的。再佐以被告於本院自承:原物料係佑維公司交給伊加工,伊再轉交給原告加工,後來原告跳過伊跟佑維公司簽約,所以後續都是原告直接交貨給佑維公司,伊不清楚後來履約情形。原告加工的成品係要交給日本廠商,是由佑維公司與日本廠商簽約,因原告加工品質不符合規格,導致日本廠商未給付貨款給佑維公司。佑維公司並未向伊求償,佑維公司與原告接洽後,就沒有再要求伊,伊也不管這個部分等語(見本院卷第153 至157 頁)相互以觀,足認系爭押金所擔保之原物料實為佑維公司所有,且佑維公司並未就原告加工成品水份超標、延誤交貨期限或加工成品噸數不足等情事向被告求償,益徵原告確實已完成代工。又縱使系爭押金具有保證履約品質之目的,然被告就其因原告債務不履行所受之損害,並未說明詳細數額,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從認定原告有何代工未完成之情形。則被告辯稱原告尚未完成代工,無庸返還系爭押金云云委不足採。是原告既已完成代工,系爭押金返還期限即已屆至,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押金即屬有據。

㈢至被告辯稱:在佑維公司與伊尚有合作關係時,本應將代工

費交給伊,後來因佑維公司與原告簽約,與伊結束合作關係,導致伊未收到後續加工費,伊因此關閉公司,而受有員工薪資及搬遷費用約150 萬元之損失,原告有背信、詐欺行為,對伊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並以此主張抵銷云云。惟按我國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提供締約雙方充分選擇締約對象、締約條件之機會,且基於自由市場機制下,交易當事人為自身商業利益考量,本得自由選擇締約對象。而兩造依系爭合約書之約定,係屬定作人與承攬人間之關係,就原告是否不得直接與佑維公司締約並未為任何限制之約定,則原告基於其商業經營策略選擇與佑維公司締約,屬自由市場競爭之範疇,尚難認對於被告有不法侵害行為。是被告主張原告應就其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以該損害賠償債權與原告對伊之上開系爭押金債權主張抵銷云云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合約書第8 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押金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5 年8月23日(見本院卷第3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瓊芳附表:

┌─┬────┬───────────────┬────┐│編│ 日期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 出處 ││號│(民國)│(虹京/ 孫董:A )(被告:B )│ │├─┼────┼───────────────┼────┤│1 │104 年12│B:孫董早安,預計47850 公斤原 │本院卷第││ │月18日 │ 料所產出未交貨部分(估算約 │111 頁 ││ │ │ 60噸)完交日? │ ││ │ │B:48x46%/12 %x0 .9 =165噸 │ ││ │ │ 成品,已交貨101 噸,依據貴 │ ││ │ │ 司檢測數據估算 │ ││ │ │B: 上次吳董交付的硫酸鎳鈷樣品 │ ││ │ │ 已送日方,待日方回應! │ ││ │ │B: 另請再估算下一批碳酸鎳的代 │ ││ │ │ 工費,目前臺北貿易商無法接 │ ││ │ │ 受每噸USD1500 │ ││ │ │A: 早上好,預計下週五會完成, │ ││ │ │ 不足的料60TON 左右,會有精 │ ││ │ │ 算表給您的,我方會在下週三 │ ││ │ │ 出貨,但在出貨前,請先支付 │ ││ │ │ 代工費,120 萬,匯款戶頭已 │ ││ │ │ 請業務蔡小姐MAIL給您,貨出 │ ││ │ │ 完時,請將押金150萬元匯回公│ ││ │ │ 司戶頭,會把帳號給您,運費 │ ││ │ │ 也一併結清,後續代工於下週 │ ││ │ │ 三大家來討論如何 │ ││ │ │B:OK! │ │├─┼────┼───────────────┼────┤│2 │104 年12│B:孫董早安,目前是否已全完成 │本院卷第││ │月24日 │ ?最後產品,鋁渣數量及後續 │113 至11││ │ │ 代工單價? │4 頁 ││ │ │A:早上好,目前在統計,剛和吳 │ ││ │ │ 董討論後,加工費為每噸4萬元│ ││ │ │ 台幣(未稅),在130 TON 完 │ ││ │ │ 成後,改由和日本直接簽約, │ ││ │ │ 由您促成,和您之訴訟在簽約 │ ││ │ │ 後撤掉,您認為如何,以上降 │ ││ │ │ 價指130TON貨而已,以後和日 │ ││ │ │ 本簽約再另議價格,請回覆 │ ││ │ │B:OK! 今天或明天可以交貨完成 │ ││ │ │ 嗎? 並載運回24噸原料,我會 │ ││ │ │ 匯代工款60萬,結清運費,後 │ ││ │ │ 續每12噸結清一次代工費及運 │ ││ │ │ 費,原150 萬改當24噸押金, │ ││ │ │ 期間我會協助降低成本方案, │ ││ │ │ 並建立我與貴司之合作模式 │ ││ │ │A:第一份合約,結束,明天先付 │ ││ │ │ 60萬代工費給吳董,公司出貨 │ ││ │ │ 至岡山,接著結清運費,匯回 │ ││ │ │ 押金,新合約弄好寄給您,用 │ ││ │ │ 印寄回,再匯150 萬押金到一 │ ││ │ │ 捷建公司,再載24噸原料到工 │ ││ │ │ 廠 │ ││ │ │B:目前還是維持我直接負責,捷 │ ││ │ │ 建祇是收付發票公司,不攝押 │ ││ │ │ 金及貨款收付,付款還是由我 │ ││ │ │ 親自處理! │ ││ │ │A:OK,合約改好,先E 給您,OK │ ││ │ │ 的話,印二份,用印,您留1 │ ││ │ │ 份,我這邊用印完,再給您1 │ ││ │ │ 份,請小陳聯絡車,有的話, │ ││ │ │ 下午再出二車 │ ││ │ │B:今天下午工廠出貨櫃,改明天 │ ││ │ │ 早上! │ │├─┼────┼───────────────┼────┤│3 │104 年12│B: 孫董早安,目前已交成品為153│本院卷第││ │月28日 │ 噸,請統計尚有多少成品未出 │116 至11││ │ │ 以統計實作回收率,謝謝! │8 頁 ││ │ │B: 孫董好,日方正等我們的實作 │ ││ │ │ 回收率數據,麻煩您了! │ ││ │ │B: 收到email ,總重為191 噸, │ ││ │ │ 191-153 =38 噸(未交貨)以 │ ││ │ │ 上請您確認! │ ││ │ │A:(傳圖片) │ ││ │ │ 這張表上的19123 點83是已交 │ ││ │ │ 成品中的純鎳量,目前差970 │ ││ │ │ 公斤的純鎳,約7 TON 左右的 │ ││ │ │ 半成品 │ ││ │ │B:總重約160 噸,回收率約90% │ ││ │ │ ,正確嗎? │ ││ │ │B: 153噸已交貨,7 噸未交 │ ││ │ │A: YES SIR ! │ ││ │ │B:見面再詳議! │ ││ │ │A:明天是上午或中午? │ ││ │ │B: 待會確認 │ ││ │ │B:明天中午後 │ ││ │ │B: 剩下的成品今天要運來嗎? │ ││ │ │A:下午三點,我會到利律師辦公 │ ││ │ │ 室,撤銷雙方的訴訟,三點半 │ ││ │ │ 後,要嗎?再約,利律師事務 │ ││ │ │ 所在中正路和自強路口附近 │ ││ │ │B:再約時間,地點,現在我在岡 │ ││ │ │ 山! │ ││ │ │A: OK │ ││ │ │B :3 點半後OK !地點您決定 │ ││ │ │A: 博愛路和龍德路口,馬玉山飲 │ ││ │ │ 品店,上次吃薑母鴨附近 │ ││ │ │B:好der ! │ │├─┼────┼───────────────┼────┤│4 │105 年1 │A:早上好,運費匯完,告知一下 │本院卷第││ │月8 日 │ ,請蔡小姐E 給您檢驗報告, │122 至12││ │ │ 合約也請您儘快敲定和誰簽? │5 頁 ││ │ │B: OK !正處理中昨天來的成品含│ ││ │ │ 水率很高,滴水嚴重,泥漿狀 │ ││ │ │ ! │ ││ │ │A:請現場主管再注意 │ ││ │ │B: 若有滲水現象會被退運 │ ││ │ │A: 應該不會了 │ ││ │ │B: 運費74865 已匯吳董帳號,另 │ ││ │ │ 煩請影印單據,下次見面給我 │ ││ │ │ ,謝謝 │ ││ │ │A:接著準備第一份加工的保證金1│ ││ │ │ 50 萬匯回公司帳戶,新合約中│ ││ │ │ 如果有,再匯入簽約公司, │ ││ │ │B: 第一批代工完成即時匯回 │ ││ │ │A: 第一份合約已完成了,後續的 │ ││ │ │ 32TON 屬第二份未簽的合約, │ ││ │ │ 還有鋁渣您要如何處理? │ ││ │ │B:建議先幫忙完成這32噸併入第 │ ││ │ │ 一批,第二批台北公司直接會 │ ││ │ │ 與貴司簽約,另鋁渣昨有建議 │ ││ │ │ 吳董再萃取以增加回收率,因 │ ││ │ │ 台北公司第二份合約會要求回 │ ││ │ │ 收率 │ ││ │ │A:我方會先完成,屆時150 萬及 │ ││ │ │ 代工費,運費等入帳,再出貨 │ ││ │ │ ,至於第二批台北的要求,我 │ ││ │ │ 方如果無法達到的話,再說吧 │ ││ │ │ ,我方會先處理另一方的代工 │ ││ │ │ , │ ││ │ │B:會由銀行直接分批先付代工費 │ ││ │ │ 或建議完成後會直接由貴司裝 │ ││ │ │ 櫃出貨,當天結清所有款項, │ ││ │ │ OK嗎? │ ││ │ │A:試算一下,我方押150 萬,代 │ ││ │ │ 工費4 乘32TON ,約128 萬, │ ││ │ │ 鋁渣處理費每噸3,800 元,約 │ ││ │ │ 30萬,運費未計,合計要準備 │ ││ │ │ 308 萬左商,為了保障雙方合 │ ││ │ │ 作,先付款,再出貨,似乎較 │ ││ │ │ 實在,因為您的不確定性? │ ││ │ │B:OK! 麻煩代工費會每(12噸x45│ ││ │ │ 000+稅)逐筆申請銀行匯款, │ ││ │ │ 由貴司先提供發票,出貨當天 │ ││ │ │ 結算餘額 │ ││ │ │A:如果要和台北簽的話,您的協 │ ││ │ │ 議書是否也要簽,以上是我直 │ ││ │ │ 接和您溝通,尚未和吳董討論 │ ││ │ │ ,我考慮的,互換立場思考, │ ││ │ │ 把正確的步驟,雙方能接受的 │ ││ │ │ 來做 │ ││ │ │B:鋁渣及PH調整則請先依我的建 │ ││ │ │ 議施行,不是我的不確定是因 │ ││ │ │ 回收率太低於日方要求! 我們 │ ││ │ │ 盡量配合路才會走得下去因同 │ ││ │ │ 屬於第一批,必須同時評估成 │ ││ │ │ 效,我們先把第一批協力完成 │ ││ │ │ 吧! 後續還要您照顧提攜,感 │ ││ │ │ 謝 │ ││ │ │A: 合約沒簽,發票無對象可開? │ ││ │ │B: 先開給佑維公司,後續他們公 │ ││ │ │ 司會處理,下週我會請他們簽 │ ││ │ │ 約簽銀行支付代工費制式合約 │ ││ │ │A:重點150 萬要先匯回,會計沖 │ ││ │ │ 帳,所謂銀行支付代工費制式 │ ││ │ │ 合約範本先傳過來,另代工32 │ ││ │ │ 點85噸的代工費近147點8 萬,│ ││ │ │ 所以先把150匯回吧 │ ││ │ │B:150 萬是公司押原料12噸的作 │ ││ │ │ 用,完成出貨當天即可匯回, │ ││ │ │ 目前貨全在貴廠,支付代工費 │ ││ │ │ 後的成品也在貴廠,(傳圖片 │ ││ │ │ )以上是昨天來廠成品! │ ││ │ │A: 其中有一些,用鋁渣加原料去 │ ││ │ │ 測試,含量差不多,效果不好 │ ││ │ │ ,不會再測試。第二份合約要 │ ││ │ │ 押,另外作業,不能混淆在一 │ ││ │ │ 起 │ ││ │ │B:我共同努力把回收率拉上來, │ ││ │ │ 日方才有信心把貨交給我們第 │ ││ │ │ 二份合約不含這32噸,將會是 │ ││ │ │ 年度合約360 噸,在第一批完 │ ││ │ │ 成評估後簽訂,這32噸是併入 │ ││ │ │ 第一份合約 │ ││ │ │A:第一份合約41TON,已經完成47│ ││ │ │ .85TON ,沒有當下的32TON ,│ ││ │ │ 不在合約內, │ ││ │ │B:這是我請求您協助的地方,因 │ ││ │ │ 屬同一批掛帳在我這,也交由 │ ││ │ │ 貴司生產,下次不會再有此情 │ ││ │ │ 況,請見諒! │ │├─┼────┼───────────────┼────┤│5 │105 年1 │B:(傳圖片) │本院卷第││ │月25日 │ 孫董早,這是日方傳回來的, │126 頁 ││ │ │ 情況反應可能退運,努力溝通 │ ││ │ │ 中! │ ││ │ │A:本批貨,預計在1月30日可完成│ ││ │ │ ,安排二月初一或二出櫃,大 │ ││ │ │ 約三個櫃,裝櫃費用由您這邊 │ ││ │ │ 處理,運費及押金150萬,於二│ ││ │ │ 月二日結算,OK │ │├─┼────┼───────────────┼────┤│6 │105 年1 │B:孫董好,押金150萬及相關費用│本院卷第││ │月31日至│ 將於所有產品(含NG重製)上 │128 頁 ││ │同年2 月│ 貨櫃完成當天結清,另佣金麻 │ ││ │17日之間│ 煩貴司能依約匯款!感謝吳董 │ ││ │某日 │ 與台北佑維聯絡的內容,吳董 │ ││ │ │ 是否有知會您 │ ││ │ │A:有,內容部分,到時再說,有 │ ││ │ │ 兩點,乾機,溼機,及含水率 │ ││ │ │A: 報告孫總,吳先生回覆「回覆 │ ││ │ │ 、EG品雙方還沒有確定回收條 │ ││ │ │ 件、不可以和150 萬押金混在 │ ││ │ │ 一起。另外、收到150 萬押金 │ ││ │ │ 才能上櫃、不是上櫃再付」 │ ││ │ │A:NG,非EG │ ││ │ │B:好的,150萬上貨櫃當天先匯款│ ││ │ │ OK !佣金依約先匯 │ ││ │ │A: 王老師,安排何時上貨櫃,目 │ ││ │ │ 前佔了一些空間 │ ││ │ │B:佑維在安排時間了,待其決定 │ ││ │ │B: 孫董 佣金匯好請通知 │ ││ │ │ │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裁判日期:2017-03-31